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谋划者在互联互通中该当实行信息财产部订定的《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不得在划定尺度以外加收用度。
电信业务谋划者该当按互联协议划定的结算周期举行网间结算,不得无端耽搁应向对方结算的用度。
第二十二条 电信业务谋划者该当按国家有关划定核算本网与互联有关的收支环境及互联成本,经相关中介机构审检验证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数据报信息财产部。
网间结算尺度该当以成本为基础审定。在电信业务谋划者互联成本尚未确定之前,网间结算尺度暂以资费为基础审定。
第四章 互联协议与工程设置装备摆设
第二十三条 互联协议该当由电信业务谋划者省级以上(含省级)机构之间签订(含修订)。电信业务谋划者省级以下机构不再另行签订互联协议。互联双方该当本着友好互助和相互配合的原则协商互联协议。
第二十四条 互联协商的重要内容包罗:签订协议的依据、互联工程进度时间表、互通的业务、互联技术方案(包罗互联点的设置、互联点两侧的设置装备摆设设置、拨号方法、路由组织、中继容量,以及信令、计费、同步、传输质量等)、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效及通信办法的提供、与互联相关的设置装备摆设设置装备摆设、互联用度的分摊、互联后的网络办理(包罗互联双方维护范畴、网间通信质量相互转达制度、网间通信停滞处理制度、网间通信重大停滞陈诉制度、网间通信应急方案等)、网间结算、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 互联双方省级以上机构该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及国家有关划定签订互联协议,互联协议不得含有比方视性内容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互联双方省级以上机构该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发至各自下属机构,并向电信主管部门存案。
第二十七条 互联双方该当在划定的互联时限内,凭据商定的互联工程进度、互联技术方案,在各自的设置装备摆设范畴内组织施工设置装备摆设,并协同组织互联测试,全部工程初验合格后即可开通业务。
第五章 互联时限与互联监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天下范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该当凭据本网工程进度环境或网络运行环境,向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劈面提交互联的书面要求,并向信息财产部存案,互联事情开始启动。
互联双方该当从互联启动之日起两个月内签订互联协议。
涉及天下范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必要新设互联点的,该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七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
涉及天下范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不需新设互联点,只需举行网络扩容改造的,该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四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
涉及天下范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只涉及局数据修改的,该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两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
须要时,信息财产部对涉及天下范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提出具体的业务开通时间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不涉及天下范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省级以上机构该当凭据本网工程进度环境大概网络运行环境,向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省级机构劈面提交互联的书面要求,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办理局存案后,互联事情开始启动。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省级机构不得拒收对方提交的互联书面要求。
互联双方该当在互联工程实施以前签订工程协议,工程协议的签订该当不影响整个互联工程的进度。双方该当在业务开通前签订网间业务互通、互联后的网络办理以及网间结算协议。协议的协商可与工程实施同步举行。
网间互联需新设互联点的,该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七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
网间互联不需新设互联点,只需举行网络扩容改造的,该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四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
网间互联只涉及局数据修改的,该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一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
须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办理局对网间互联提出具体的业务开通时间要求。
第三十条 互联实施中,因客观缘故原由致使互联不能在划定的互联时限内完成的,经互联双方认可并向电信主管部门存案后,可以顺延互联时间。
第三十一条 互联双方该当在业务开通后30日内,将互联启动日期、业务开通日期及业务开通后3日内的网间通信质量环境,以书面情势向电信主管部门陈诉。电信主管部门凭据具体环境以得当方法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电信主管部门该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相关电信业务谋划者的互联和谐会,催促办理互联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信息财产部电信办理局该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办理局及相关电信业务谋划者转达互联事情环境。
第六章 互联后的网络办理
第三十三条 在信息财产部确定的用于网间互联的交换机局址上实施的互联,互联点该当保持绝对稳固,已设互联点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对已设互联点双方面提出变更要求的,该当事先向相关电信业务谋划者提交拟变更的方案,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启动改造工程。改造工程该当在七个月内完成。改造工程的用度原则上由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负担。
第三十四条 互联一方因网内扩容改造,大概影响对方网的用户通信的,该当提早三个月以书面情势向对方转达环境。
互联一方因网内产生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法、局数据、软件版本等的调解,大概影响到对方网的用户通信的,该当提早15日以书面情势向对方转达环境。
第三十五条 电信业务谋划者对网间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法、局数据、软件版本等的调解该当予以配合,保证网间通信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十六条 电信业务谋划者该当明白分别网间运行维护责任,定期协同阐发网间通信质量,创建网间通信质量相互转达制度,并定期向电信主管部门陈诉。电信主管部门凭据具体环境组织召开通信质量和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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