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网购货物快递时被冒领 应由销售者赔偿
北京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十起消耗者维权典范案例,此中在一起网购合同纠纷案中,最高法明确:消耗者网购的货品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耗 者主张贩卖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贩卖者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耗者权柄保**》进一步扩大了消耗者的权益,规定了网购无理由退货、产品全部实行“三包”等。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深化到生存中的各个方面,消耗者网购过程中怎样维权受到社会关注。
最高法消息发言人孙军工在15日的通气会上也表现,网络购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对促进消耗增长作用凸显,但是由于网购商品假货较多,严重影响质量宁静,售后责任难以落实,网购纠纷明显上升。
当日,在最高法通报的这十起消耗者维权的典范案例中,有三起案例触及网购纠纷。
当前,由于网购过程多同时触及消耗者、贩卖者和快递公司三方,消耗者较为关注快递货品过程中的纠纷怎样维权。因此,在最高法发布的典范案例中,此中一起消耗者网购货品被人冒领的案件就颇受关注。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3年,当年3月19日,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置代价15123元的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及邮寄费95元 均已向迎春付清。同日,付迎春委托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无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以下简称速递公司)送货。该货品于同月24日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 领。为此,杨波多主要求付迎春交货未果,遂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速递公司、付迎春赔偿其电脑款15123元和邮寄费95元。
受诉法院以为,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处购置商品,并向付迎春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付迎春作为托运人委托速递公司将货品交付给杨波,分别形成网购合同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
从当事人各自的权益义务来看,在网购合同中,杨波通过网上银行已经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推行了消耗者的付款义务,付迎春作为贩卖者依约负有向杨波交货的义务。
虽然付迎春已将货品交给速递公司发运,但在运输过程中,速递公司的工作职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私自将货品交由他人签收,贩卖者付迎春尚未完成货品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对杨波请求付迎春赔偿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邮寄费95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速递公司将货品错交给他人,属于付迎春与速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关系。速递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 责任,故对杨波关于速递公司该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受诉法院判决付迎春赔偿杨波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及邮寄费95元。当事人均未上诉。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临萍介绍,消耗者网购的货品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耗者主张贩卖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贩卖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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