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9000部美版iPhone刷机解锁获刑
深圳富士康公司去职的吴某等3名员工,与郑州富士康公司的段某等4名员工和深圳富士康公司的1名员工勾通在一起,非法进入苹果手机网络认证办事器系 统,经过“改机”、“解锁”的“刷机”技术,使低价收买的9000余部美版苹果手机被激活售出,在不到5个月的时间里获利300余万元。
8月25日,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首次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体系数据罪对吴某等涉案的14名被告人进行控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吴某等3人有期徒刑5年,并处分金100万元。分别被判处段某等5人两年零十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分金8万元至 20万元。别的6人也被判处刑罚,并处2万元至30万元的罚金。
郑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宋超称,该案进一步深化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重点加强了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尖端龙头企业、 重点企业和知名品牌及对全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企业的司法保护。目前,全市检察机关经过该案的乐成办理,积极参与对产品制造会合地、商品集散地、侵 犯知识产权案件高发地的重点整治,切实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体系创新。
秘密安置路由器
吴某、邹某、兰某以前均为深圳富士康公司员工,从事过苹果手机的消费加工,懂得将美版苹果手机进行“改机”、“解锁”的“刷机”技术。2011年11月,3人共谋经过为美版苹果手机“刷机”获利。
随后,吴某与在深圳、浙江分别从事苹果手机贩卖的徐某、季某取得联系,季某又联系金某等4人,让他们低价从市场上收买美版苹果手机,提供给吴某进行“改机”、“解锁”,并约定每部手机收费400元至450元,徐某等人再将这些被激活的手机在市场上贩卖谋利。
2011年11月底,吴某找到郑州富士康公司部分主管段某,让段某帮忙在郑州富士康厂区内安置无线路由器,经过这种方法进动手机网络认证办事器系 统,并答应每月付给段某一定报酬。段某找到其部属何某与钟某,3人商量将无线路由器秘密安置在厂区离吴某租房处近来的工务室内,便于信号吸收。
段某等3人担心被人发现,将无线路由器移到工务室隔壁的备品室。“刷机”的时间,吴某给段某打电话,让钟某、何某接上网线,接通电源,不用的时间,就拔掉网线,堵截电源。
“刷机”9000余部
作案前,吴某先联系郑州富士康厂区消费部分员工薄某为其提供手机序列号。吴某拿到序列号后,与邹某、兰某经过无线路由器侵入富士康公司和苹果公司计 算机信息体系,之后进行一系列认证操纵。最后,由邹某联系深圳富士康公司员工暨某,将“刷机”后的手机入库、激活,并将所有“刷机”记载删除。
2012年4月底,郑州富士康公司经过体系设置的报警监控装置发现有异常“刷机”行为,向郑州市**局航空港区分局报警。同年4月25日,民主将正在进行“刷机”的吴某、邹某、兰某抓获。其他涉案人员也相继归案。
法院一审认定,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吴某等人共“刷机”9000余部,守法所得合计300余万元。
熟悉“改机”技术
吴某供述说,很多做手机买卖的人从美国低价购进苹果手机,到国内高价贩卖。但是美版苹果手机的序列号是和美国通信运营商绑定的,在国内无法使用,只有将其重新改写才能在国内使用。
邹某供述说,2011年,其在深圳富士康公司工作时期,与吴某合作将水货苹果手机进行“刷机”,厥后被公司发现,两人就脱离了公司。
与他们合作的兰某,2003年就进入深圳富士康公司工作,2011年8月辞职脱离。在富士康公司工作时期,其被派往美国苹果公司培训,学会了将美版苹果手机“改机”、“解锁”的技术。
吴某等人坦言,富士康公司管理严格,对苹果手机“改机”、“解锁”并非易事,光懂技术还不可,还需要相干关键人员的配合。他们相互配合、分工明确,最终照旧被发现了。
郑州富士康公司相干人员在证言中称,他们发现,有不少手机资料在客户体系中查询不到消费资讯,公司出货记载中也有资料被删除迹象,疑似员工有私自“刷机”行为,很快经过报警装置发现了问题,确定了犯法嫌疑人。
控告罪名被认定
**机关以涉嫌侵犯贸易秘密犯法对吴某等14人立案侦查,郑州市检察院控告的罪名则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体系数据罪。在庭审中,吴某等被告人的辩护人也提出不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体系数据罪,应组成侵犯贸易秘密犯法。
对此争议,郑州市检察院公诉三处处长乔亦丹介绍说,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关键认为,被告人吴某、邹某、兰某主观上明知只有进入苹果公司计算机体系才能 从事“刷机”行为,也明知富士康公司和苹果公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体系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未经许可严禁进入公司网络体系,客观上串通段某等人秘密安置无线 路由器,一起侵入网络认证体系,其行为均切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体系数据罪的组成要件。
法院一审认定,辩护人“应组成侵犯贸易秘密犯法”的辩护意见均不可立,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体系数据罪追究吴某等人的刑事责任。法院还认定,该案属于共同犯法,吴某等10人均为主犯。
犯法本领智能化
在量刑上,出庭支持公诉的郑州市检察院公诉人认为,吴某等14名被告人经过秘密安置无线路由器的方法侵入郑州富士康公司和苹果公司计算机信息体系,非法获取该信息体系中的数据,非法获利300余万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内量刑。
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对上述建议予以采取,并认为,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其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消费、工作、学 习和生存方法产生深刻变化。非法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实行犯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因此,计算机网络犯法具有 很强的社会危害性。
“吴某等3人均是80后,曾在富士康公司工作过,熟悉网络知识,有比较高的智力水平。他们也明确自己的行为是守法的,但犯法成本低廉,能连上网络就可以进行犯法,获利的空间又很大,不吝以身试法。”乔亦丹说。
他认为,该类犯法作案本领智能化、潜伏性强,增加了打击难度,应依法利用刑罚本领严格打击种种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行的犯法行为。
一审判决认为,吴某等14名被告人的犯法行为扰乱了国家对计算机信息体系的管理次序,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缴其犯法所得的同时,依法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从经济上剥夺非法分子再犯的大概性。
宋超表示,国务院《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2012-2025)》方案下发后,到郑州投资建厂的国表里高端知名企业疾速增长,这类企业 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办理与这些企业有关的刑事案件时,新类型案件增多,有的罪名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很少使用,吴某等人涉案的罪名也引发过争议,需要准确 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等界限,也不能因涉及到知名企业,就提高或降低司法打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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